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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辛茹苦抚养弃婴10多年 收养关系却无法得到法律认可
编辑:Iamyou | 时间:2016-10-13 | 浏览:3248次 | 来源: 网络

十多年前,家住江口街道的王先生收养了一名被遗弃的女婴。多年来,王先生又当爹又当妈将其抚养长大。眼见着养女要上初中了,王先生想起养女一直以弃婴的名义落户在福利院,于是前往市公证处求助,解决户口迁移问题。

公证处工作人员发现,虽然王先生确实收养了女儿,但王先生和女儿的年龄差并未达到40周岁以上,不符合《收养法》的相关规定,所以在法律上两人没有任何亲属关系。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,王先生也最终放弃了迁移户口的念头。

记者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了解到,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现象很常见,但是《收养法》规定,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。虽然,事实上王先生和养女间存在收养关系,但不受法律承认。《收养法》规定,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,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王先生的“养女”已经落实户口,且王先生不是其养女法律意义上的养父,因此无法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和解决户口迁移问题。

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,收养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,事关家庭的和谐稳定。收养人在收养孤儿、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时,应该慎重,并了解《收养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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